南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指南


南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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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指南】一、申请条件
属南宁市辖区内的零售药店,申请南宁市医保定点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严格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市级、县级、乡镇级零售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应分别达到80、60、40平方米及以上,其中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用面积应达零售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60%以上 。
二、申请材料及要求
具备上述条件的零售药店在工作日内(除法定节假日外)均可向所在辖区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提交材料如下:
(一)《南宁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原件1份;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或核原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或核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或核原件;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或核原件;
(五)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或核原件;
(六)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或核原件;
(七)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原件或复印件1份;
(八)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原件1份;
(九)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原件1份;
(十)零售药店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 。
三、办理程序
(一)定点申请
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即时受理 。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
(二)综合评估
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 。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评估内容包括:
1.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2.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3.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4.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5.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6.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7.核查药店面积 。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 。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 。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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