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指南( 二 )


(三)对外公示
对于评估合格的,医保经办机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并将名单在市级医保行政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
(四)协商谈判和安装信息系统
经公示无异议后,医保经办机构与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零售药店按规定安装医保信息系统 。
(五)签订医保协议
医保信息系统安装后运行正常的零售药店,签署诚信服务承诺书,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医保协议 。
(六)信息公布
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保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
附件:1.南宁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零售药店人员花名册
3.零售药店南宁市医疗保障定点考核评估表
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请通过获取附件1-3内容

南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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