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 , 下层扶手高应为0.65m;
2 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大于或等于0.30m;
3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 , 或向下延伸0.10m 。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固定;
4 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50mm;
5 扶手应安装坚固 , 形状易于抓握 。扶手截面应符合表7.6.1的规定 。
表7.6.1 扶手截面尺寸
建筑类别
最小宽度(m)
5.建筑基地人行通路
≥1.50
7.6.2 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L形 , 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宜为70~80mm 。
7.11.1 距建筑入口及车库最近的停车位置 , 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
7.11.2 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 , 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
7.11.3 停车车位的一侧 , 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 , 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入口 。
7.11.4 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 , 应设宽1.00m的轮椅坡道 。
7.11.5 停车车位的地面 , 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 , 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标志牌 。
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文中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第6.0.1条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 , 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 。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 m或总长度超过220 m时 , 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
第6.0.2条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 , 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 m;门跺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 m 。
第6.0.7条 建筑物的封闭内院 , 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 m时 , 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
第6.0.8条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 , 应设置消防车道 。
第6.0.9条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 m , 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 , 其净高不应小于4 m 。
第6.0.10条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和面积不小于12 m ×12 m的回车场 。供大型消防车是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 m ×15 m 。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
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文中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 , 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 , 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 m或总长度超过220 m时 , 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 , 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 m 。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 , 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 m时 , 宜设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 , 应设消防车道 。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 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 m , 消防车道上空4.00 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 , 回车场不宜小于15 m ×15 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 m ×18 m 。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 , 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 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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