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点、法国农民要加入合作社,初始时要“入股”,向合作社缴纳年经营额的4%,也可以分若干年交 。
合作社有了自有资金后,就像企业一样经营 。它把农民缴来的粮食清理、烘干、储藏起来,再卖出去时多了一份附加值;它把各种农用产品购进来,再卖给农户时也有一部分利润 。每年利润中的1/3留作合作社的自我发展资金,其余2/3按农民入社时上交股份的比例和当年向合作社卖粮的多少分红 。

中国农民合作社政策红利
其实,国家在农民合作社给予想当多的政策和扶持力度,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到现在,中国农民合作社在政策的温床中,似乎失去了活力,“等、靠”现象非常普遍 。
于是,为了激发合作社活动,配合现代化农业进程,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17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并予以公布 。
我们再来回顾一下合作社新规的修改部分:
1.合作社主体地位
首先,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
这一点极大的保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权利,做到有法可依 。比如,修改内容中所言:“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正是市场中一般企业重要的市场特征的体现,是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重要体现 。
2.出资形式
第二,关于出资形式,修改中又做了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章程规定、全体成员认可、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就都可以 。这点明确了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等财产作价出资,体现了出资的多样性,进一步强化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益保护措施,增加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有利于提高农户投资的积极性 。
3.盈余分配
第三,新法对成员新入社和除名、盈余分配,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有关条款作了修改完善,还对成员除名情形程序予以完善,规定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

4.联合社
第四,增加了一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设立联合社,是世界各国合作社发展的普遍做法 。
修改中增加了联合社理事长、理事应当由成员选派的人员担任的内容;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社一票 。
这一点有利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 。为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制度,进一步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
5.扩大经营范围
第五,取消同类限制,扩大法律调整的范围 。为适应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行发展,专业化基础上向综合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以及农民对各类合作社提供服务的需求日益多元,不局限于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同类”的限制,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同时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和服务的业务范围 。
6.进一步规范
【农村合作社有哪些种类 农村合作社有哪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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