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故意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违反本办法或者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
第五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法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处置方式:
(一)限期纠正违规行为;
(二)提前收回全部公积金贷款,处置抵押物;
(三)将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推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国家其他信用管理平台及其他受认可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四)取消借款人5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格;
(五)按照借款合同或者与借款人签订的其他协议的约定追究责任;
(六)经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中拒绝公积金贷款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应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发出业务联系函,暂缓办理该企业的相关业务,直至纠正违规行为;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积金贷款的,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应责任并推送至国家相关信用管理平台 。
第五十七条 ?受托银行未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或者拒绝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拖延发放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以及未及时催收逾期公积金贷款或者行使抵押权利的,公积金中心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追究受托银行的责任 。
第五十八条?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受托银行、南宁公积金中心等个人和单位在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申请人”均包含共同申请人,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
第六十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铁路分中心有特殊情形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可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 。
第六十一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高层次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南金管规〔2020〕2号)、《关于印发<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南金管规〔2020〕4号)中涉及公积金贷款的内容继续有效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自治区、南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遇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相关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问题由南宁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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