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
(二)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
(三)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无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 。
第十四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可通过房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全国公积金信息系统等平台信息认定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套数,铁路分中心还可向铁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住房套数 。住房套数认定细则由南宁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自治区、管委会的相关规定制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
第十五条? 为保障资金安全,如资金使用率超过95%,南宁公积金中心可阶段性暂停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
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征信存在不良记录的;
(二)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三)曾经发生骗提骗贷行为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二)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申请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乘以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所确定的贷款额度,即: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
【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三)不得高于房屋总价扣除首付款金额后剩余的价款;
(四)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确定的贷款限额;
(五)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其他影响贷款额度的因素 。
上述第(一)项限额标准由管委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确定,如需再次调整应制定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 。上述第(二)、(三)、(四)、(五)项限额标准由南宁公积金中心制定 。
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上述五项限额标准后取最低值确定 。
第十八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况降低其贷款额度:
(一)借款申请人有担保行为的;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的;
(三)未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贷款情形,但存在其他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情形的 。
第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 。借款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以上的,贷款期限可以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1年至5年,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
第二十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受理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南宁公积金中心与贷款银行分别审批,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期限、还款方式应保持一致 。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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