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房屋租赁给朋友,收不回租金怎么办?

下面我们来看这则关于个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例。雷某和李某是朋友关系,李某在雷某处租赁了一间房屋做生意用。因是朋友关系,双方并未签署租赁合同。2017年2月、7月雷某向李某收取房租费时,李某称资金紧张,宽限几天再给,便向雷某签署欠条一份。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因被告于去年春节前曾经向原告支付过500元,下欠19800元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尽快支付房租款19800元,利息部分原告自愿放弃。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被告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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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因房屋租赁拖欠原告租赁费,分别于2017年2月10日、2017年7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两张。2017年2月10日欠条内容显示被告李某欠原告雷某2016年房租费13000元,2017年7月3日欠条内容显示被告李某欠原告雷某2017年房租费73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偿还500元,剩余19800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在卷予以证实。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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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原告雷某持有被告李某出具的欠条向其主张所欠房屋租赁费,欠条内容明确具体,被告李某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欠条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原、被告双方之间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房屋租赁费。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曾向其支付500元,现诉求被告支付所欠房屋租赁费19800元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雷某支付房屋租赁费1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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