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证据不足,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嘉兴市某区马先生拥有一套200平方米的房屋,房屋于1975年之前就已建好代代相传可谓是历史悠久。
然而在2014年1月嘉兴市某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显示:以129平方米征收马先生现居住200平方米的房屋,剩余70平方米不在征收补偿范围内,原因是这70平方米没有房屋产权证,且两次房屋评估,砖木结构和砖混结构却为一个价,更气愤的是法院一审判决不予支持。“房屋在1975年之前就已建好怎么就没有补偿!两个不同结构价格怎么可能一个价!判决不合理!”马先生说。
【 房屋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证据不足,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办案结果:
受马先生的委托,根据马先生提供的资料及其陈述,我们律师团队进行调查之后认为某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违反法律程序现象,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在专业律师的建议下,马先生进行了上诉。
本案中,某区政府在作出被拆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未对马先生的未经合法登记70平方米进行调查、认定,同时评估报告所认定的客观情况不符。基于以上事实,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马先生的房屋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挽回了马先生不该有的损失。
案件支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时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根据以上条例我们得知是否给予补偿分为两点,一是是否为合法建筑,其次是否超过批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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