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在湖南省以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办理了临时注册登记的电动车,如需在我市范围内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或者临时注册登记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2月13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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