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取王某斌家庭收支及财产状况
调取王某斌家庭收支及财产状况申请书申请人:董艳国,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226683;电话:18611685100。申请事项:调取王某斌家庭收支及财产状况申请事实与理由:贵院正在审理的王某斌受贿案,贵院已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并于同年8月25日召开庭前会议。辩护人通过会阅读卷宗没有发现王某斌家庭收支及财产证据材料。为查明事实,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调取王某斌家庭收支及财产证据材料。一、受贿罪需要物证的支持和印证受贿罪一项重要方面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查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当有受贿财物为证。微观上应当知道每项指控的受贿财物为何在哪;宏观上应当结合王某斌家庭的总收入和总支出综合判定;如此才更符合常理和逻辑。二、受贿人应当财产明显多于收入任何家庭都有收入,都有支出,都有财产,王某斌家庭也不例外。总合法收入-总正常支出=总合法财产。王某斌的受贿数额应当是总合法财产,多出的部分。有证据则为受贿数额,无证据则为财产来源不明。若存在总合法财产大于总的查明财产,则为天大的笑话,逻辑上无法说明受贿的真实存在。三、受贿数额应当符合收支逻辑定罪量刑讲究人赃俱获,没有扣押足够的非法财产就很难说有充分的受贿证据印证。本案王某斌家的财产特殊情况如下:房改房两套,两人共三十年的收入,孩子上学军校花费极少,公职身份开支亦少。为了人民法院更好的查清案件事实、追求客观真相,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公平,恳请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调取相关证据。希准!谢谢!此致昌吉州人民法院申请人: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董艳国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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