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福利费扣除标准

1 , 福利费扣除标准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强调的是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是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 准予扣除 。不包括单位承担的6%基本医疗保险,它属于社保的范畴 。医疗保险费直接从费用中开支:借:管理费用—医疗保险借:营业费用—医疗保险贷:应付职工薪酬—医疗保险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福利费扣除标准


2 ,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 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所得税是分季度预缴,年终的时候汇算清缴.所以所说的工资都是年工资总额.所以,工资,是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全额扣除的,注意是实际发放的,计提的不算.而其这个工资总额也不包括按规定缴纳的五险一金.福利费是按照实际发放工资的14%扣除的,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福利费和教育经费都不算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只是职工实际发放的薪金和分红.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福利费扣除标准


3 , 您好请问福利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是以应付职工薪酬为计算基数14职工福利费是以应付的职工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乘以14%计算 。这是也是税法规定的 。单位负担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没有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来做 , 就直接是 , 借:管理费用-社保费 , 借:其他应收款-个人 , 贷:银行存款。正常 , 也正确的 。您好!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 , 我们回复如下 如果信息不完整 , 请与我们再次沟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 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 , 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 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 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 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新会计准则规定 , 不再计提福利费 , 实际发生时计入成本费用科目 。欢迎再次咨询!一般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为基数 , 但一般审计会核对薪酬和费用科目是否一致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福利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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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职工福利费准予扣除比例是多少 工资薪金总额2.5%扣除工资薪金总额8%扣除: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案例:假设2014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100万元 , 企业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为5万元 , 假设有三家企业 , 甲为一般企业 , 乙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丙为软件生产用于企业职工培训 , 问三家企业准予扣除金额是多少?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分析:甲企业准予扣除金额=100×2.5%=2.5万甲企业不准予扣除金额=5万-2.5万=2.5万 , 需要调增金额2.5万 。乙企业准予扣除金额=100×8%=8万乙企业准予扣除额8万>实际发生额5万 , 故不需要纳税调整 。丙企业因是软件生产企业用于培训 , 准予全额扣除 , 不需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职工福利费超过标准 , 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 应做纳税调整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上交个人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在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时 , 企业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是在其计税工资的14%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也就是说 , 如果福利费有节余 , 则节余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 应做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 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 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 , 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 所得税是分季度预缴,年终的时候汇算清缴.所以所说的工资都是年工资总额.所以,工资,是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全额扣除的,注意是实际发放的,计提的不算.而其这个工资总额也不包括按规定缴纳的五险一金.福利费是按照实际发放工资的14%扣除的,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福利费和教育经费都不算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只是职工实际发放的薪金和分红.1、首先 , 培训费发票按规定应该在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2、教育经费的列支标准是年度工资总额的2.5% , 按你发票金额1000元倒推算 , 只要你公司年度内的所有员工的工资总额超过4万元 , 就可以完全列支 , 不用在所得税汇算是做调增处理 。3、福利费和教育经费不会涉及到员工切身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主要涉及 工资薪金 , 津贴补助等 。4、最后 , 重申福利费和教育经费的列支额度均要用公司全年的工资总额来按14%及2.5%计算 。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 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 , 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 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值得注意的是 , 职工集体福利部门在福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成本并没有被要求纳入福利费核算 , 比如职工食堂购买米面油菜等原材料的支出 。这些原材料支出是否可以扣除 , 不可一概而论 , 要结合食堂的组织形式、票据管理等具体判断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 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6 ,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 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 , 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 , 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扩展资料: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 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相关知识内容小编今天就为大家整理这么多了 , 如果大家看完这些内容还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不了解的知识点 , 欢迎关注我们了解更多会计实操内容 , 并且咨询我们右方在线客服能够领取更多免费试听课程 , 全面提高自己会计实操能力 , 从此升职加薪不是梦 。职工福利费可以按比例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 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 , 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 , 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职工福利费企业职工福利费 ,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 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 , 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 , 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 , 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 , 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 , 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 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 , 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职工福利费可以按比例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 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 , 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 , 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扩展资料: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 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 , 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 , 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 , 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 , 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 , 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 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 , 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得税是分季度预缴,年终的时候汇算清缴.所以所说的工资都是年工资总额.所以,工资,是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全额扣除的,注意是实际发放的,计提的不算.而其这个工资总额也不包括按规定缴纳的五险一金.福利费是按照实际发放工资的14%扣除的,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福利费和教育经费都不算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只是职工实际发放的薪金和分红.职工福利费可以按比例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7 , 现在的福利费工资的14才可以扣除还是报销多少能扣除多少按规定不允许计提福利费 , 都是实报实销 , 计入管理费单独核算 , 全年累计不超过年工资总额的14%即可 , 只要不超标 , 就不必缴税 。现在的福利费 , 工资的14%才可以扣除 , 不是报销多少能扣除多少?计入管理费用不超标就可以不用交税 。福利费会计核算范围与方式的变化以下文件 , 可以帮你系统地了解关于福利费税前列支的问题 , 请仔细参考 2007年以来 , 财政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 , 对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 , 要求2007年起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以及职工福利费 , 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原应付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 , 使用时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 未使用的部分形成对职工的负债 , 余额以后使用 。新的规定不再计提使用 , 而是实际使用发生时列支 , 直接在应付职工薪酬中核算 。原制度强调预提扣除 , 新制度则强调实际使用 。(一)货币性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 对于货币性福利 , 如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医药费补贴、交通补贴等 , 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当期福利计划 , 预计当期应计入职工薪酬的福利费金额;资产负债表日 , 对实际发生的福利费金额和预计金额进行调整 。按所属的部门 , 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科目 。发放时 ,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 贷记“现金”等科目 。(二)非货币性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 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职工福利费 , 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 笔者认为应分两步处理 。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 , 首先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 , 计入成本费用中的职工福利金额;其次按照公允价值销售产品处理 , 确认相关收入、成本、税费 。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 , 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人成本费用 。二是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或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 。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 , 应当根据受益对象 , 将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 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 , 应当根据受益对象 , 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 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 ,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 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三是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补贴的商品或服务 。企业有时以低于企业取得资产或服务成本的价格向职工提供资产或服务 , 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以低于企业支付的价格向职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企业在出售住房等资产时 , 应当将出售价款与成本的差额(即相当于企业补贴的金额)分别情况处理:(1)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职工在购得住房后至少应当提供服务的年限 , 企业应当将该项差额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 并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内平均摊销 , 根据受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2)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未规定职工在购得住房后必须服务的年限 , 企业应当将该项差额直接计人出售住房当期损益 ,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 该项差额相当于是对职工过去提供服务成本的一种补偿 , 不以职工的未来服务为前提 。企业应当注意将以补贴后价格向职工的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非货币性福利 , 与企业直接向职工提供购房补贴、购车补贴等区分开来 , 后者属于货币性补贴 , 与其他货币性薪酬如工资一样 , 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 , 按照企业各期预计补贴金额 , 确认企业应承担的薪酬义务 , 并根据受益对象计人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 所有发放给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 , 在进行账务处理时 , 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福利金额 , 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转入成本费用科目 。(三)执行不同会计制度下职工保险费在福利费中的核算 , 又分为两种不同情况:一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 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三险从职工福利费列支 。根据《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 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 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 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 , 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 , 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 , 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 , 不得由企业负担 , 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 。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 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非试点地区的企业 , 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 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 , 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 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 , 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 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二是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 , 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 只有补充养老保险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 , 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 , 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 , 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 , 不得由企业负担 , 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 。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 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二、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 准予扣除 。从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可知 , 对工资薪金、福利费均采取了据实列支的做法 。在新的税法和会计制度下福利费都规定据实扣除 , 二者保持了一致 。(一)扣除范围与核算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 , 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 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 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是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 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笔者认为职工回家探亲途中发生的车费、住宿费、餐费等 , 如果企业采取按相应发票报销的方式发放的 , 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但如果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 , 应按工资、薪金支出来处理;对于企业年底请员工抽奖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 , 属于人人有份的福利性开支 , 可以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四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 应该单独设置账册 , 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 , 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 , 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二)职工福利费计算基数的确定 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 , 税前允许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工资、薪金总额的14% 。税法上工资、薪金总额与会计上的有所不同 , 主要是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准予税前扣除 , 才能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1)工资、薪金已实际发放;(2)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 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 , 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 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 , 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对于国有性质的企业 , 税务上对工资、薪金总额作了特别规定 , 除以上条件外 , 规定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 , 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 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工资、薪金总额中不合理部分 , 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三)职工福利费计税基数确定 税法上职工福利费计税基数与会计账务中职工福利费的发生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一致 ,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 , 年初职工福利费有余额的情况下 , 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并不等于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 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要先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 。在新税法执行前 , 税收的福利费计税基数是“计算扣除” , 一般税局在执行时要求已作会计处理的情况下扣除 , 包括预提应付职工福利费计入企业成本费用部分 , 可以暂不实际使用 , 但职工福利费必须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使用 。在确定职工福利费计税基数时 , 主要步骤如下:第一步 , 确定按原税法累计计提的工资总额14%减去实际使用的福利费累计数;第二步 , 确定会计上职工福利费余额即账上的余额;第三步 , 确定福利费当年发生额;第四步 , 确定余额使用是否改变了用途 , 因为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 , 属于职工权益 , 如果改变用途的 , 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最后确定职工福利费计税基数 。对于超过计税基数的部分 ,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笔者认为在年初有余额的情况下 , 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理:(1)年初余额均为原税法规定的计提数 。此时应先使用余额 , 当年实际发生额大于原余额并且差额小于工资薪金总额14%时 , 差额部分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 对于超过计税基数的部分 ,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年初余额除原税法规定的计提数外 , 还有已做纳税调增的部分 。此时也应先使用余额 , 当年实际发生额大于原余额并且差额小于工资薪金总额14%时 , 差额部分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 对于超过计税基数的部分 ,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同时对原已做纳税调增的部分使用时 , 不再作调增处理或作为纳税调增的减项处理 。在实务中要特别注意的是非货币性福利 , 容易被忽视 。例如通信企业免费给职工使用电话 , 属于非货币性福利 , 以及企业为接送职工发生的租车费、汽油费、人工费用等都应属于非货币性福利 。8 , 职工福利费允许税前扣除的如何核算 职工福利费可以按比例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 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 , 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 , 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扩展资料: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 , 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 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 , 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 , 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 准予扣除 。这一规定改变了之前福利费按照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规定 , 将预提扣除改为了据实扣除 。一、全面掌握职工福利费财税核算范围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设立各种补贴、提供服务等形式 , 为职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所提供的物质帮助 。职工福利包括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两部分 , 以集体福利为主 。集体福利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免费或优待(包括低廉收费) , 带有补贴性;二是以消费的形式满足广大职工的共同需要 , 每个职工都有平等的使用权利 , 如职工宿舍、浴室、食堂等设施 。个人福利主要是为个别职工的特殊生活困难提供必要的货币补贴 , 直接支付给困难者 , 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 。二、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明确:(1)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 , 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2)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 , 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 , 不得由企业负担 , 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 。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3)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 ,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 , 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 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 , 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 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 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 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三、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1、退休职工的费用;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劳动保护费;2、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职工的学习费;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等 。3、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所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包括的范围 , 与我们通常所说“企业职工福利”相比大大缩小 , 如企业发给员工的“年货”、“过节费”、节假日物资及组织员工旅游支出等都不在此列 。四、内控做好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 应该单独设置账册2、职工福利费支出必须有合法凭据3、核算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要准确最后: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是否规范 , 是否到位 , 应重点把握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是否单独设置账册核算;二是支出是否符合开支范围;三是是否在工资总额的14%限额内扣除;四是有没有首先冲减以前年度结余的应付职工福利费 , 结余金额是否改变用途;五是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工资总额是否合理;六是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是否是合理的、真实的 , 入账的凭证是否合法 。职工福利费可以按比例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 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 , 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 , 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扩展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规定 ,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 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 , 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 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 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 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职工福利费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 , 不用单独计算和操作 , 只计算不能在本年度税前扣除部分的金额就可以了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 只是在纳税申报表里做调整 , 不用做会计账务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 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 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 ,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 准予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 , 不得扣除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职工福利费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 , 不用单独计算和操作 , 只计算不能在本年度税前扣除部分的金额就可以了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 只是在纳税申报表里做调整 , 不用做会计账务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 准予扣除 。这一规定改变了之前福利费按照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规定 , 将预提扣除改为了据实扣除 。但由于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较广 , 据实扣除也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那么 , 如何规范地在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结合现行政策 , 笔者建议如下 。全面掌握职工福利费财税核算范围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设立各种补贴、提供服务等形式 , 为职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所提供的物质帮助 。职工福利包括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两部分 , 以集体福利为主 。集体福利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免费或优待(包括低廉收费) , 带有补贴性;二是以消费的形式满足广大职工的共同需要 , 每个职工都有平等的使用权利 , 如职工宿舍、浴室、食堂等设施 。个人福利主要是为个别职工的特殊生活困难提供必要的货币补贴 , 直接支付给困难者 , 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 。财务方面 , 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明确:(1)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 , 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2)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 , 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 , 不得由企业负担 , 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 。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3)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 ,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 , 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税收方面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 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 , 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 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 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 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值得注意的是 , 下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退休职工的费用;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劳动保护费;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职工的学习费;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等 。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所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包括的范围 , 与我们通常所说企业职工福利相比大大缩小 , 如企业发给员工的年货、过节费、节假日物资及组织员工旅游支出等都不在此列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 应该单独设置账册税收上对职工福利费的核算有严格的要求 ,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 应该单独设置账册 , 进行准确核算 。国税函[2009]3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 应该单独设置账册 , 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 , 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 , 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而有的企业在管理费项下设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 , 这类企业应及时调整账册 , 将员工福利归集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 。对此 , 建议企业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 , 归集核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企业也可以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式核算职工福利费 , 但核算比较复杂 。需要注意的是 , 税收上认可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与会计上职工福利费余额并不一致 , 此外 ,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 , 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并不一定等于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 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要先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 。职工福利费支出必须有合法凭据关于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 准予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法》下 , 职工福利费支出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是纳税人目前十分关注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合理的支出 , 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解释 , 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 在实际工作中 , 企业要具体事项具体对待 。如职工困难补助费 , 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 , 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 , 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对外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如果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仍未将跨年度的福利费发票处理到位 , 一旦被查实 , 就得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 , 并补缴相关税款 。当前企业列支的职工福利费的合理性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入账凭证不合法 , 如企业职工食堂的采购支出 , 如果没有取得发票 , 不允许税前扣除 , 外购物品未取得发票或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二是自制支付凭证手续不齐全 , 收款人未签字确认或由他人代签字;三是金额较大的支出无董事会决议;四是有关补贴项目无发放依据 。核算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要准确企业不按照开支范围核算现象较为普遍 , 一是把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在其它会计科目中列支 , 如:企业食堂人员工资、食堂房屋设备的修理费等直接在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费用支出直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接送职工上下班的专用车辆的修理费、燃油费、驾驶员工资等支出直接在成本、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是把不属于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 最典型的是不少企业把应该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礼品、食品、茶叶、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支出作为企业内部职工的集体福利支出 , 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 以为这样只要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 就能全额税前扣除 , 若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 , 则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限额扣除 。三是把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费用如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代缴的社会保险金个人承担的部分、企业领导个人消费的费用等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是否规范 , 是否到位 , 应重点把握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是否单独设置账册核算;二是支出是否符合开支范围;三是是否在工资总额的14%限额内扣除;四是有没有首先冲减以前年度结余的应付职工福利费 , 结余金额是否改变用途;五是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工资总额是否合理;六是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是否是合理的、真实的 , 入账的凭证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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