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京法案讯|“自助”收取赠与财产?法院:权利未转移,赠与可撤销!( 二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官提示
赠与合同一签订,赠与财产就马上属于受赠与人了吗?并不是。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和非交易性的特征,属于单务合同,根据权利义务相称的原则,法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动产标的物交付之前,不动产或权利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后,双方的赠与权利关系消灭,赠与人不再负有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因此,赠与合同的签订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不能混为一谈,在办理不动产权利变更登记或动产交付之前,赠与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赠与人,受赠与人不能“不问自取”。
供稿:北京一中院
作者:王梦
编辑:张倩 姚日辉
【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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