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登记|不要相信花言巧语,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赠与都是耍流氓
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权属认定
对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其个人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可以自行为处分行为,当然可以赠与另一方。
【 过户登记|不要相信花言巧语,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赠与都是耍流氓】但在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情况下,存在婚姻法与物权法、合同法之间的衔接问题。我国目前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采登记生效主义。同时,在合同法语境下,赠与合同中,除特定情况的赠与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
因此,对于实践中一方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将自己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是按照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则处理,还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处理,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
为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此种情况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则处理。主要考虑是:虽然《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但并没有绝对排除合同法的适用;而且,婚姻家庭虽以身份关系为前提和基础,但其中亦涉及财产关系内容,应有合同法的适用余地。
我们认为,《民法典》实行后,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更应注重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合同编的协调统一,仅以身份关系为由,完全排斥物权法和合同法对婚姻家庭领域财产关系的调整,需要特别慎重。而且,为贯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对于房产的权属明确地通过登记体现出来,也能够最大限度保护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因此婚前或者结婚期间,一方约定将其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或共有的,此时,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赠与方是完全可以撤销赠与承诺的。就算是签订书面协议,也有可能反悔。
总结:为保险起见,涉及到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签订书面协议,以及及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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