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五 )


(3)关于质检总局与地方局分工 。目前本办法规定质检总局根据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本办法未具体列明委托的事项、程序等具体内容,具体工作将采用一事一委托的模式 。
(4)关于零部件生产者义务 。根据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中心近十年的召回实践反馈,认为零部件生产者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条例中未有明确规定,故本办法从实际工作出发,在规章权限范围内,在本办法第13条、第19条、第36条对零部件生产者提出了义务性要求,并设定了法律责任 。
(5)关于车主配合义务 。根据调研过程中汽车企业的普遍反映,召回过程中存在车主不主动配合召回,导致召回完成率较低,存在缺陷的汽车不能消除隐患,危害公共安全 。本办法根据条例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车主的配合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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