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四 )


政策解读:《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共六章四十三条 。分为总则、信息管理、缺陷调查、召回实施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个部分 。
第一章总则 。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质检总局与地方质检部门及技术机构的职责分工,明确规定汽车产品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同时,也明确规定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质检部门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还规定了技术机构按照质检总局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
第二章信息管理 。主要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与作用、生产者及相关经营者的信息报送义务及有关要求、质检总局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做了规定 。其中,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确定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并通知车主 。同时,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保存以下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 。
第三章缺陷调查 。对生产者自行开展的调查分析的程序以及有关法律义务,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的程序以及职责权限、缺陷认定的有关程序、组织听证及发布风险预警等有关内容作了规定 。其中,明确规定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零部件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首次将零部件生产者纳入召回管理范畴;生产者不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实施召回,又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局提出异议的,或经组织论证、技术检测、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质检总局应当责令召回 。
第四章召回实施与管理 。对实施召回的有关程序、召回计划的主要内容、召回信息发布的有关要求、召回总结报告等有关内容作了规定 。其中,明确规定车主应当积极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消除缺陷;生产者完成召回计划后,仍有未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的,应当继续实施召回;质检总局或委托省级质检部门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质检总局通过召回实施情况监督和评估发现生产者的召回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无法有效消除缺陷或未能取得预期效果的,应当要求生产者再次实施召回或采取其他相应补救措施 。
第五章法律责任 。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的,或未按规定提交调查分析结果的,或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的,或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零部件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章附则 。明确了汽车产品、生产者的概念,并明确了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由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规章即将正式实施,有一些问题需要做一下说明,以便大家更好地理解立法初衷及法规内容 。
(1)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废止 。2004年3月12日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门联合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60号令) 。《实施办法》正式实施的同时,应联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以局令的形式共同废止60号令 。
(2)关于轮胎召回 。鉴于轮胎与整车产品本身的区别较大,召回实施和监督管理也各有不同,故本办法规定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由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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