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主张 , 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 , 并要求小张负担孩子从出生到18周岁的抚养费每个月2000元 。小张法定代理人辩称 , 同意抚养权归小李 , 但不同意承担抚养费 , 因为小张目前在国外读书 , 没有经济收入 , 无力承担抚养费 。
法院审理认为 , 综合孩子抚养事实及双方意见 , 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小李 。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应尽的义务 , 但考虑到孩子出生时小张尚未成年 , 且目前仍在求学 , 无稳定收入 , 孩子的父亲小李也待业在家 。结合实际情况、负担能力、孩子的实际需要等因素 , 小张应按照2019年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 待其学业结束正式工作有了稳定收入之后 , 双方对孩子抚养费问题可再行协商或诉讼 。

案例二
“高额”抚养费合法吗?
公司高管毛先生与陈女士于2006年组建了家庭 , 同年生下一子小毛 。之后因各种琐事双方感情破裂 。2014年两人协议离婚并订立了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 , 约定:儿子小毛归陈女士抚养 , 自2014年1月起 , 毛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 , 至小毛年满18周岁止 。
然而离婚后 , 毛先生仅仅给了一年的抚养费便撒手不管 。转眼间几年过去 , 儿子开销逐渐增加 , 而毛先生却拒不履行承诺 。陈女士作为小毛的法定代理人将毛先生告上法庭 , 要求按照当初协议补付三年间的抚养费共计37万元 。毛先生称当初为了离婚顺利才签订协议 , 没有考虑过这是笔不菲的费用 。儿子如今只有几岁 , 开销远远达不到一个月1万元 , “高额”抚养费实在难以承担 , 陈女士的诉请也不符合正常生活水平的要求 。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判给谁?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陈女士与毛先生在离婚时达成离婚协议 , 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对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所作的约定 , 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 , 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如今毛先生离婚后并未依照约定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 该行为显属不妥 。为维护未成年人之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 法院判决毛先生按照陈女士的诉请一次补付儿子小毛抚养费37万元的抚养费 。

案例三
我生病了 , 可以要求父亲追加抚养费吗?
梁某与程某婚后不久生下儿子小梁 , 不料小梁患有先天性疾病 , 需要长期接受治疗护理 。因种种原因梁某在2017年向法院起诉离婚 , 要求判令小梁由其抚养 , 父亲程某支付抚养费 。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两人婚姻关系解除 , 儿子小梁由母亲抚养 , 父亲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 , 并支付之前小梁看病所发生的医疗费57500元 。
然而小梁所患的先天性疾病严重 , 需要多次手术治疗和专人护理 。意识到经济压力一个人难以承受 , 同年9月梁某作为小梁的法定代理人再次起诉 , 请求判决程某再支付小梁之前的抚养费、护理费合计19万元 。程某称自己收入有限 , 面对每月4000元的抚养费和五万余元医疗费已倾尽全力 , 无力支付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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