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3篇( 四 )


12.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
13.对承包方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
14.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 , 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 。未经监理方签确认 , 发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
15.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
16.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
第十一条 发包方的权利
1.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
2.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 。
3.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 。
4.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
5.监理方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方同意 , 并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方人员 , 直至合同终止 。
6.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
第十二条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 , 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 , 发包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
监理方根据发包方要求 , 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 , 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 , 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 , 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 。
发包方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 , 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 , 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
发包方对监理方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 , 应当在收到监理方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方发出异议通知 , 由双方协商解决 。无异议 , 按约定支付 。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 , 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 , 并要承担违约责任 , 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
2.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 , 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 , 并要承担违约责任 , 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 , 15天内没有答复 , 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
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
第十四条 合理化建议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 使发包方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 , 发包方应按监理合同条件的约定 , 给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奖励 。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 。
第十五条 发包方可视监理方的监理工作情况 , 进行奖罚 。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规定 。
第十六条 特殊条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 , 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 。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 , 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 。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 , 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 , 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 , 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 , 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 , 但都应有记录 , 会议以纪要为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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