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3篇( 三 )


11.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 , 监理方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
1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 如因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 监理方应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
13.监理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 , 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
14.监理方对承包方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
第九条 发包方的义务和责任
1.发包方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 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
2.发包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 , 向监理方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
3.发包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 , 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 并及时送达监理方 。超过约定的时间 , 监理方未收到发包方的书面决定 , 监理方可认为发包方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 , 无须再作确认 。
4.发包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方的权限等内容 , 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方 。
5.发包方应向监理方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 , 提供上述条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 。发包方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 。补偿的费用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 。
6.如双方约定 , 发包方免费向监理方提供工作人员 , 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 。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方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方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
7.发包方应当维护监理方工作的独立性 , 不干涉监理方监理业务的开展 。
8.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 , 发包方应接受监理方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 , 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
9.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 , 如有违约 , 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
第十条 监理方的权利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
2.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
3.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
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 。只有经监理方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 , 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
6.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 , 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
7.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 , 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 , 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 。
8.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
9.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 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 。
10.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 。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
11.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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