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同条款
五、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六、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 , 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
第六条 通知与联系
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并通知监理方 。更换常驻代表 , 需提前通知监理方 。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 , 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 。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
第七条 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盖章完成后 , 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
2.监理方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
3.监理方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完成服务 。
4.如果情况变化 , 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 , 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 。为此 , 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
5.如果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 , 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 , 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
6.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 , 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 , 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
第八条 监理方的义务和责任
1.监理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 , 向发包方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方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方人员的名单、简历 。
2.监理方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 , 在约定的时间内 , 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方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 组建监理方 , 编制监理细则 , 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 , 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 , 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
3.在监理期限内 , 监理方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 , 对监理方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方同意 , 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方人员的相对稳定 , 如有调整应报发包方备案 。
4.监理方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 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
5.在监理期间 , 监理方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 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 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 , 维护发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监理方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方或接受其利益 。
6.现场监理方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 , 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 , 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
7.监理方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 , 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 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8.监理方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 , 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
9.监理方所使用的发包方提供的设备、设施 , 除有特殊规定外 , 产权属于发包方 。在本合同终止后 , 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方 。
10.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 , 未征得发包方同意 , 监理方和所有监理方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方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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