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合同

【装饰装修工程合同】

装饰装修工程合同


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1.4承包方式:
1.5工期: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 。
1.6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第2条甲方工作
2.1开工前天,甲方确认由乙方提供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消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 。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 。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
2.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
2.3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
2.4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
2.5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 。
第3条乙方工作
3.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
3.2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
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
3.4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 。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
的关系 。
3.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
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
第4条关于工期的约定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
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告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
4.5如甲方需设计变更或增减预算项目,应提前通知乙方 。由乙方出具变更单,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并增减相应的工程款 。
第5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和《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YJG33-97)等国家、省制订的规范及标准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
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及省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
5.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 。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 。并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材料和工费损失及工程延期所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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