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林|福建父子买房“跳单”,中介告上法庭要求付3.37万报酬,法院判了

美林|福建父子买房“跳单”,中介告上法庭要求付3.37万报酬,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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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林|福建父子买房“跳单”,中介告上法庭要求付3.37万报酬,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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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对人以诚信 , 人不欺我;对事以诚信 , 事无不成 。 ”不过人总是习惯性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东西 , 虽然买卖不成仁义在 , 但家给出了更优惠的价格 , 难道就不可以“跳单”吗?


【美林|福建父子买房“跳单”,中介告上法庭要求付3.37万报酬,法院判了】在合同法中讲的是“居间合同” , 民法典实施后变为了“中介合同” , 但意思没有变化 , 中介合同(居间合同)指的是中介人(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然而涉及到利益 , 据理力争 , 却是没有人情可讲的 。
福建上杭县的某房产中介就遇上了这样的问题 。 一天 , 一对林某父子走进了该房产中介 , 表明想要买房的意愿 , 询问中介有没有合适的房源?中介公司自然是热情招待 , 并且手里头恰巧有一套符合林某父子要求的房子 , 向林某父子详细介绍了房源信息 。
林某父子有些心动 , 表示想要到现场看看 , 于是中介公司便和林某父子签订了“看房确认书” , 该书中也明确约定了应承担的中介报酬为成交价的2.5%及违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林某父子没有异议 。
看房后 , 林某父子感到满意 , 有很大的购买意向 , 中介公司便与转让方进行沟通 , 多次商谈后基本达成了转让条件 。 原以为这事已经是十拿九稳 , 然而该中介公司不清楚的是 , 林某父子在得到他们提供服务的费用清单后 , 又去到了另一家房产中介公司 。

老话讲:“货比三家 。 ”另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为了促成这单交易 , 表明他们可以少受中介费 , 林某父子还不需要代办费和过户费 。 于是林某父子便绕过了上一家房产中介 , 在这家房产中介公司的帮助下 , 与房屋转让方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 。
不过上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毕竟带着林某父子看了房 , 为林某父子提供了服务 , 于是林某转过去了6000元的看房带看费 。 但该房产公司在获知林某父子在接受了他们的服务后 , 通过另一家房产中介 , 与转让方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 , 认为林某父子的行为属于违约 , 要求支付中介全部报酬3.37万元 。
林某父子不同意 , 房产中介就把他们告上了法庭 , 交由法律处理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上杭某房产中介公司与林某签订的“看房确认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双方成立了居间合同关系 。 林某父子从上杭某房产中介公司了解到案涉房源信息 , 接受该公司提供的看房服务 , 事后却选择了另一家中介公司 , 订立合同 , 该行为构成违约 ,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但案涉房屋并非上杭某房产中介公司独家代理 , 林某父子在买房过程中选择房价报价和中介费用更低的中介公司达成房屋交易 , 也是房地产中介市场交易的习惯 。
因此考虑中介公司提供服务的程度 , 酌情认定林某父子应向中介方支付6000元的服务费 , 鉴于林某父子已支付了该笔费用 ,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杭某房产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

普法时间

中介的概念浅显易懂 , 指的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 。 中介人的主要作用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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