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林|福建父子买房“跳单”,中介告上法庭要求付3.37万报酬,法院判了( 二 )


而委托人在其中所要承担的主要义务分别有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和偿付费用的义务 。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和第九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 , 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 , 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 , 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
而中介合同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 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 , 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
  2. 中介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 , 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 而是中间媒介人;
  3. 它是有偿合同 , 中介人只有在中介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

结语
在该案中 , 委托人林某父子并不是跳过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 , 而是在对比两家房产中介公司提供的价格后 , 选择了另一家价格更为优惠的房产中介公司 , 虽然行为上构成了违法 , 但因为还没有与上一家订立合同 , 因此可以拒绝支付全部报酬 。
但如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 , 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 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 委托人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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