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安置补偿方案中规定有两套房的就不安置了,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安置补偿方案中规定有两套房的就不安置了,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虽然都是征收拆迁,都是一样的房屋或土地。但是安置补偿方案中却规定了有两套房的被征收人能领到的补偿要少于被拆迁房屋是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人,这样的规定是合法的吗?我们一起来看看人民法院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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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山东省某农场要进行土地征收,张先生的宅基地上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内,但是除了被拆迁的房屋,张先生还有另一套房屋,并且在拆迁时张先生也不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在2008年区政府发布的《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了这样一条:“拆除被拆迁人第二处(含第二处)以上住房(自购商品房除外)的,不给予宅基地安置,不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但是在2012年,张先生与征地拆迁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其中约定了对张先生进行安置,同时该协议约定了: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张先生的安置资格,收回安置住房。
后该征地拆迁办查明张先生有两套房屋,根据《补偿安置方案》不应获得补偿,故收回了张先生的补偿,但是张先生认为该规定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于是提起诉讼,请求拆迁办对其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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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补偿安置方案》是征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与地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征收机关在合法的基础上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补偿安置方案》规定被拆的房屋属于第二套房屋的无权获得安置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张先生被拆的房屋属于第二套房屋,并不在被征收范围内居住,客观上也无需安置,征收机关收回补偿的做法并无不当,故驳回了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是否合理呢?小编认为还是有待商榷的,虽然说第二套房屋无权获得安置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是也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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