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自行委托评估机构作出评估结果有证明效力吗?最高法告诉你答案

自行委托评估机构作出评估结果有证明效力吗?最高法告诉你答案
在征收过程中,当征收双方因补偿问题谈不拢的情况下,征收方为了加速推进征收进程,就可能会采取强制强推强制土地或者是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而在强制过程中,往往被征收人毫无防备,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很难举证,那么在行政过程中诉讼过程中,原告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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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1098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清理行为时并未登记造册,也没有妥善保管、依法移交清理的花果苗木,由此造成了原告无法举证,此时,被征收人主张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被征收人自行委托评估机构作出评估结果的效力问题。该《评估报告》是被征收人单方委托评估的结果,并且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数据进行评估确定的损失,该《评估报告》在损失确定的事实认定上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仅凭该《评估报告》不能认定本案的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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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报告|自行委托评估机构作出评估结果有证明效力吗?最高法告诉你答案】律师说法:在征收过程中,因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引起的行政赔偿损失,一般举证责任在原告,但因违法强制行为造成原告举证不能的,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证明其没有造成原告主张的损失。在审判过程中,在原、被告均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具体损失数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合理酌定损失,并非无条件地采信任何一方不充分证据证明的损失情况作出行政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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