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离婚协议中房产处分约定的法律性质( 二 )



3.将离婚协议中所涉财产归属于子女的约定的性质界定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是能够在平衡离婚双方利益的同时更好地实现家事法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在赋予子女以独立的合同权利的同时又能更大程度上实现将权益向子女一方倾侧的效果,契合保护子女权益与保护家庭中弱势成员权益的价值取向。二是有利于维护意思自治原则,切实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既然当事人约定了财产归属于子女,在不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情形下,则应肯定其法律效力,法律不应横加干涉,以更好的体现意思自治的要义。离婚协议中第三人利益条款并没有危害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反而体现了对子女的抚养照顾,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从价值判断角度而言,应在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合理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 赠与|离婚协议中房产处分约定的法律性质】4.将离婚协议中父母给予子女财产约定的性质界定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能够很好地解决子女的诉权问题。离婚协议中所涉财产归属子女约定,离婚当事人明显有使子女受益的意图,且应认定离婚当事人有使子女享有请求权的意图,子女的权利由该条款直接产生,内容亦是由此条款决定。在父母不履行协议的约定时,子女作为受有利益的第三人,可以以父母为被告,直接请求其履行协议的内容,保障其财产权益的实现。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所涉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应当界定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子女有权作为原告,要求父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分的约定。

来源:江苏法治报

【来源: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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