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模糊责任”的概念,就是当事各方“都负有交通事故责任” 。这一概念是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合乎逻辑地得出的 。公安机关在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判断当事人有的违法行为存在且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又缺乏充分的证据对有的违法行为加以确认时,即可对当事人作出“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这样当事人承担的具体责任量是“模糊”的,而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这一质的规定则是明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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