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设计规范

【停车场设计规范】 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上、地下)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位 。 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等特种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临时设置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道路路内停车位是指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道路内设置并规定使用时间的临时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位置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各城市要按照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要求,以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群众出行方便为目的,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节约资源、差别供给、停车需求调控管理的原则规划建设停车场 。 城市停车场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省发展改革部门(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各城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确定的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和目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各城市要建立完善科学的停车需求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占道停车位的数量,逐步形成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停车为辅、占道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格局 。
第七条 各城市要加强新建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防止出现新的交通拥堵节点 。 要抓好大型公共建筑物、住宅小区、繁华商业街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区的停车场配建工作,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秩序 。 停车场建设,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
鼓励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配建停车设施,按配建标准建设的地下停车场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 。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禁止将配建停车设施挪作他用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筑、街区和场所时,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建、增(扩)建停车场:
(一)火车站、港口、航空港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及其他旅游景点;
(四)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
(五)其他大型公共建筑 。
第十条 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要加强与园林绿化、城市景观等人居环境的协调,不能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设置标准、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根据残疾人的停车需求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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