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可通过规范平台与集体建设用地、留用地所有权人达成合作协议,共同开发建设人才公寓 。
第七条人才公寓筹集主要采取以下模式:
(一)盘活利用政府存量公房 。通过盘活利用市、区政府存量房源,将符合使用条件的公有住房等房源转作人才公寓使用 。
(二)从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规划节余量回购 。城市更新中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住房建筑面积与规划相较有节余的,区政府可按成本价回购转作人才公寓使用 。
(三)盘活利用市场房源 。可以通过收购、租赁市场房源的方式筹集人才公寓 。复建安置区的安置房剩余房源符合人才公寓标准的,可以通过团租方式,统筹用作人才公寓使用 。
第八条新建和筹集的人才公寓以满足不同层次人才居住需求为原则 。新建人才公寓按需设置多种户型,单套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 。人才公寓的位置应方便居住出行,选择合适的轨道交通站点或公共交通站点周边区域 。
第九条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在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及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以及企业利用自有土地等方式建设的人才公寓采取备案方式立项,办理项目建设;利用政府储备用地集中建设、利用财政资金在园区配建以及在穗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的人才公寓采取审批方式立项,办理项目建设;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的人才公寓,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 。
第十条可以采取向提供市场房源的出租人发放投资补助、向承租房屋的用人单位发放租金补贴等方式,支持用人单位直接租赁市场房源用作人才公寓 。还可通过发放人才公寓补贴的形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从可供选择的市场房源租赁自住住房 。
第十一条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新建人才公寓项目或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新建人才公寓项目的住宅部分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中约定应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簿上注明用途为“人才公寓”,备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整幢)抵押、整体(整幢)转让,转让后人才公寓性质不变” 。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户为单位,每户家庭在全区范围内只能享受一套人才公寓 。
第十三条人才公寓面向下列六类人才供应:
(一)在本区企业工作的国家、省、市和区级高层次人才;
(二)重点企业人才 。所在企业需纳入天河区重点企业名录;
(三)创新型企业人才 。所在企业需属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认的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四)区重点新引进企业人才 。所在企业应为区属招商部门按程序报请区委、区政府批准的重点引进企业;
(五)在天河区内指定的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就业或创业的港澳台青年人才;
(六)区委、区政府批准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 。
人才公寓准入条件、分配具体标准详见《天河区人才公寓准入条件及分配程序》 。
第十四条申请承租人才公寓的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政策性保障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廉租住房、单位自有公房等)或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
上级政策对申请人申请特定房源有其他规定的,申请人还应符合上级政策规定的条件 。
第十五条在本区企业工作的国家、省、市和区级高层次人才以及区委、区政府批准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原则上以个人名义申请租赁;重点企业人才、创新型企业人才、区重点新引进企业人才、在天河区内指定的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就业或创业的港澳台青年人才,原则上采取整体租赁的分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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