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五 )


义务教育一般不允许跳级 。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确实需要跳级的学生 , 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提出跳级书面申请 , 学校同意并签章 , 上传学校签章后的跳级申请电子影像件 , 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 , 可以跳级 。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 。跳级不能跨学段 , 且限于本校范围内 。
普通高中学生不允许留级、跳级 。
第十六条 学生死亡 , 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失踪或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生 , 学校要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 , 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不得取消其学籍 。
第四章 毕业、升学
第十七条 凡在学校学习期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 , 全部予以毕业 , 由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操作 , 无需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核办 。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由学校在7月30日之前完成 。毕业年级学生的各项学籍业务应于毕业操作前完成 , 否则业务将被清理 。学校和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生升级前的数据核查工作 。
第十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修满规定的总学分 , 综合素质评价符合要求 ,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 , 准予毕业 。由学籍管理系统统一生成毕业生信息 , 学校打印毕业生名册 , 填写统一制式的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 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 , 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5月底前到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加盖钢印有效 , 由学校负责颁发 。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不得发放毕业证书 。
未修满规定的总学分者 。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
综合素质评价不符合要求者 。
第五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正常升级、转学、升学学生的学籍档案转接 , 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完成毕业年级学生问题学籍处理 , 未及时处理的毕业年级问题学籍学生应允许其毕业和升学 , 并妥善解决好学籍遗留问题 。
第二十二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 , 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 , 并在1个月内办结;学生转学或升学后 , 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升学时 , 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 , 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 , 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学校合并的 , 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 , 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 , 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时 , 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 , 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年预算专项经费 , 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 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 , 加强学籍管理人员培训 。学籍管理员必须熟练掌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学籍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
第二十六条 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和保持相对稳定 。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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