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二 )


第六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 , 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 , 建立学籍档案 , 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为无身份证号码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时(无身份证号码学生一般无户口 , 有户口即有身份证号) , 学校应上传监护人、班主任签字、学校加章的《无身份证号码学生在校就读证明》和至少一名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本人页照片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 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信息 。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
第七条 我市中小学实行“全国学籍管理系统”和“河南省基础教育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合并简称为“学籍系统”) 双重管理 ,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 , 一人一号 , 终身不变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为义务教育阶段生成的学籍号和普通高中录取后生成的省学籍辅号 。
【洛阳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 , 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外 , 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残疾程度较重 , 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 , 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
第九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 , 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学校应保留第六条(一)、(二)、(三)、(五)款纸质档案 。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 , 需操作关键数据变更的 , 学校应上传《学生信息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由(加盖公章) , 学生户口本首页、本人页或身份证复印件 , 并严格按照公安部等十二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要求 , 上传户籍部门出具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原件 。
对于双户口(重复户口)学生做信息变更的 , 还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其中一个户口的《注销户口证明》 , 且证明上要写明姓名1(身份证号码)与姓名2(身份证号码)是双户口(重复户口) 。
以上材料由学校初审后上传至学籍系统 , 由其学籍主管部门审批 。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十一条 转学
(一)义务教育转学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应准予转学:
(1)学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户籍跨省、市、县(区)迁移或在本县、区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因公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 , 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3)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居住地跨省、市、县(区)迁移的;
(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流入地就学的 。
2.义务教育阶段需要办理转学的学生 , 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自行联系转入学校 , 获得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后 , 到转出学校打印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 , 加盖转出学校公章后递交给转入学校 。转入学校应及时在学籍系统内提出转学申请并上传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及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家庭迁移户口等) , 双方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在网上完成 。其中 , 不同学制省份间办理义务教育跨省转学业务时 , 应按照1一9年级进行对应 , 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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