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三 )


十二、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有效期5年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22—06号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呼医保发〔2019〕35号)和《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呼医保发〔2019〕4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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