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和医疗费补贴标准


温州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和医疗费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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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在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12月份(含12个月)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三)职工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时,基本生育保险关系处于存续状态 。第十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工,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累计不满2个月(含2个月),继续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根据《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办法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200元;
(二)助娩产,医疗费补贴2800元;
(三)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 。
根据参保人具体情况,参保人生育时间为2021年09月24日,其小朋友出生之日起往前面推,生育保险缴费记录为2020年12月份到2021年09月份,生育保险缴费记录不满足12个月,不符合生育险津贴报销原则;参保人从参保中断往前推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为2020年09月份到2020年10月份也不符合生育险津贴满足12个月,因此参保人无法满足生育险津贴报销条件 。根据参保人所诉的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之后可补缴医疗保险享受生育险的津贴的情况,根据
关于印发《温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七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规定 。
因此参保人关于生育保险待遇情况,可享受生育保险药费报销,无法享受生育保险津贴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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