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0〕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工作,现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民政局
2020年2月29日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和《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穗府办规〔2016〕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符合《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受理和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资格审核工作,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公示、批准以及对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的监督指导 。
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审查核实工作 。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各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资格复核及相关工作,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其中,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区民政部门负责收入、资产情况的审查核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为有需要的,可以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进行核查,由核对机构核查后报区民政部门 。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公示以及相关工作 。
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监察、审计、公安、税务、住房公积金、市场监督、人社、计生、金融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相关工作 。
第二章 申请准入审核程序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及公示,经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 。申请程序如下:
(一)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
申请对象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应机构领取《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等申请资料,也可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上述资料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以下统称申请对象)应如实填写《申请表》、《申报表》,并连同相关资料(详见附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 。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
申请对象提交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受理申请,复印申请对象身份证明等材料后在每份复印件上注明“经核,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签名确认,并向申请对象出具受理回执;申请对象提交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对象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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