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非住宅 南京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一览


住宅+非住宅 南京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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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关于征收补偿补助的项目和费用
1.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费用和设备迁移费用 。搬迁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设备迁移费用根据被征收房屋内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设备情况,参照市场收费价格计算 。
2.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
3.其他补助费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
上述各项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
(二)关于搬迁奖励标准
1.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内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签约搬迁奖励 。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超过每平方米2000元的签约搬迁奖励标准 。
2.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内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选择申购征收安置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可再增加不超过10%的征收安置房申购优惠幅度,优惠比例应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
3.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内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 。奖励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签约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 30 日内,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迁奖励,不足 50000 元的补足至 50000元;
(2)第 31 日起至 40 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5%;
(3)第41 日至第 45 日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10% 。第 45 日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与第 44日相同 。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
4.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鼓励搬迁、签约的奖励项目和标准 。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关于设备的拆除、安装、搬运和重置费用
1.征收生产用房时,对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设备迁移费 。
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4%的设备迁移费 。
特殊设备设施的迁移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
2.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设备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
【住宅+非住宅 南京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一览】(二)关于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提前搬迁奖励费 。仅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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