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商业性质房屋用于出租经营,合法占有人与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解除合同并结清房租、水、电等费用且在签约期开始之前搬迁交房的,征收单位可给予合法占有人下列补助、奖励:
(1)装修费补助:装修费补助以评估结果为依据 。合法占有人实际装修的,其装修费补助应给予合法占有人;合法占有人与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2)经营性搬迁奖励:参照租赁合同的年租金标准,按3个月的租金给予合法占有人经营性搬迁奖励;无租赁合同的,以同范围、同类型的租赁合同为参照依据,予以搬迁奖励 。
(3)自主搬迁奖励:根据实际经营面积,给予合法占有人一次性自主搬迁奖励,按每平方米300元计算 。
3、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其在签约期开始之前搬迁交房,并自行清退合法占有人后仍有财产需要搬迁的,可根据实际经营面积给予适当搬迁补助费(含设备迁移费),按每平方米100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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