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广州市白云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三 )


每年经白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人才名单,由区人才办报区住房建设交通局、人才公寓经营管理单位 。
第十四条 经评审认定的各类人才,如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人才公寓及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安家补贴等的,可按人才类型,以户为单位,按照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人才公寓,每户家庭在全市范围内只能享受一套人才公寓 。
第十五条 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申请租赁的分配程序 。
(一)公布房源信息 。
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根据人才公寓房源建设和筹集进度,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人才公寓房源信息 。
(二)受理申请 。
申请人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广州市白云区区本级人才公寓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向工作单位提交申请 。是否属于白云区区级人才及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评选的本行业领域优秀人才,以及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限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的身份和关系情况由申请人书面告知承诺 。
(三)初审 。
1.人才所在单位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由本单位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人才资格等申报情况的初审,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区住房建设交通局 。
2.人才所在单位为企业、社会组织等的,由企业、社会组织对口的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人才资格等申报情况的初审,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区住房建设交通局 。
3.对人才认定及审核有异议的,由人才所在单位(或对口主管部门)将资料提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区人才办进行复核裁定 。
(四)复核和公示 。
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应当自收到单位提交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行政区内自有产权住房情况、是否享受人才公寓、直管公房或其他住房保障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 。
(五)公布 。
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名单 。
(六)人才公寓分配 。
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根据申请人申请时间、人才层级、可供应房源等情况适时制定并公布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
(七)安排入住人才公寓 。
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根据分配结果安排申请人入住人才公寓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分配结果应当通过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六条 单位整体租赁的分配程序 。
(一)公布房源信息 。
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根据人才公寓房源建设和筹集进度,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人才公寓房源信息 。
(二)受理申请及审核 。
1.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提出整体租赁申请的,由本单位完成申请人家庭人口、人才资格等申报情况的审核,并以单位名义将通过审核的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区住房建设交通局 。
2.企业、社会组织等提出整体租赁申请的,由对口的主管部门完成企业、社会组织提交的申请人家庭人口、人才资格等申报情况的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资料和审核意见报区住房建设交通局 。
3.对人才认定及审核有异议的,由人才所在单位(或对口主管部门)将资料提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区人才办进行复核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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