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育儿假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山西育儿假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山西育儿假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山西育儿假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 , 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公布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所以山西育儿假从2021年9月29日起正式实施 。
拓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 ,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 , 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
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 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 , 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 , 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 , 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 , 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育儿假期间 , 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 , 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二百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农业人口 , 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 依法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措施 , 建立托育服务多元供给体系 。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 , 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 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 。
第二十七条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 并依法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管 , 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评估、应急处置等监管制度 。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 为孕妇休息、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 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 , 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
第三十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 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 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六十周岁止 , 非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 , 按月各给予夫妻双方不低于五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子女入园、接受教育、就医时 , 双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三)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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