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 四 )


3. 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二)购买存量成套住房采用资金托管方式:
1.《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2.《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姑苏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的住房不需提供);
3.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原《不动产权证书》 。
(三)购买存量成套住房未采用资金托管方式:
1.《存量房买卖合同(协议)》;
2.预付购房款证明;
3.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原《不动产权证书》;
4. 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四)建造、翻建住房:
1.未竣工的需提供镇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
2.已竣工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以另有住房(包括第三方)抵押的,还需提供该抵押住房经评估后由担保机构出具的《房产价格认定书》 。
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准予贷款的,出具贷款申请审批表;不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二十八条借款申请人在选择并办理担保手续后,持分支机构出具的贷款申请审批表,到指定的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
第七章 贷款发放和偿还
第二十九条公积金贷款应当采用通知放款方式,由分支机构书面通知受托银行发放 。
第三十条受托银行收到分支机构的放款通知后,应按下列要求将贷款资金划入指定的资金账户:
(一)购买新建住房的,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
(二)购买存量成套住房且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划入指定银行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
(三)购买存量成套住房未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划入分支机构认可的中介机构账户或指定账户 。
(四)建造、翻建住房:
1.选择保证担保方式的,划入担保机构的账户;
2.选择其他担保方式的,划入建造、翻建住房承担方的银行结算账户 。
第三十一条公积金贷款实行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任选一种 。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内,借款人可变更一次还款方式 。
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选择与公积金贷款不同的还款方式,即从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中任选一种 。
第三十二条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
借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前提前还款 。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时,可选择缩短贷款期限或减少月还款额 。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每年可申请调整一次月还款额度 。申请调整月还款额度时,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账户应无逾期 。调整月还款额度后,借款人应按新的月还款额度按期正常还款 。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未能正常还款而造成贷款逾期的,应对逾期金额计算罚息 。
第三十五条对于借款人连续逾期两个月(含)以上的贷款,应逐户建立催收台账,进行重点催还 。分支机构应限制该笔逾期贷款的借款人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 。
第三十六条对于借款人连续逾期六个月(含)以上的贷款:
(一)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担保公司应按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将借款人尚未归还的全部贷款本息向受托银行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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