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设计、施工、销售已取得有权部门的许可;
(四)施工进度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楼盘所在地分支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楼盘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及复印件;
(四)楼盘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及筹资情况说明;
(五)楼盘项目总平面图;
(六)现房销售的楼盘在申请备案时,须提供《商品房屋登记注册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 。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应按下列要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申请备案楼盘进行调查审核:
(一)准予备案的,将相关资料转交至当地担保机构,会同担保机构对申请备案楼盘进行现场踏勘,及时完成备案手续并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不予备案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将申请资料退回房地产开发企业 。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备案楼盘的跟踪管理,及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或终止备案:
(一)出现管理混乱、违法经营、资金短缺的;
(二)出具虚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
(三)对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购房价格的优惠与商业银行贷款不一致的;
(四)备案通过后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
(五)存在金融欺诈或卷入重大经济纠纷的;
(六)楼盘项目已出现烂尾或存在明显烂尾迹象的;
(七)其他特殊情况 。
第六章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借款申请人应在下列规定期限内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新建住房的,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付购房款之日起到合同载明的付清全部购房款日期之前 。对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期限的,经分支机构批准可从截止日起顺延三个月 。
(二)购买存量成套住房:
1.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从签订存量房买卖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之日起到房产登记机构颁发新房屋权属证书日期之前;
2.未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自付清全部购房款之日(以契税完税凭证的日期为准)起三个月内 。
(三)建造、翻建住房:
1.未竣工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载明的有效期限为准;
2.已竣工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核发之日的一个月内 。
第二十五条借款申请人应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分支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为不同分支机构的,可选择其中一方的缴存所在地分支机构申请;
(二)购买存量成套住房未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借款申请人应在所购住房所在地分支机构申请 。
第二十六条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卡、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单身声明 。根据所购住房类型,另需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新建住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付购房款或售房款)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首付款收据与银行转账凭证(POS单和银行盖章的个人银行账户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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