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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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2021年3月23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 , 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 保障营运安全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纳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 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 , 促进业态融合 ,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 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 其他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出租汽车管理相关工作 。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 编制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候客泊位、停靠点、充(换)电设施等服务设施规划 , 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
机场、车站、码头、景区、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 , 应当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候客区域或者上客站点 。
第六条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立完善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 。
网约车运价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第七条鼓励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 鼓励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发展 。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 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 化解行业纠纷 , 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 提升服务质量 ,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在抢险救灾、重大活动保障等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 或者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事迹突出的 , 予以表彰奖励 。
第二章经营资质
第十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 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依法向许可机关申请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本条例所称许可机关 , 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依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 。
第十一条申请巡游车经营许可的 ,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持有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三)有与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数量相匹配、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 , 由许可机关颁发巡游车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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