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关于电动车通行市区道路明白纸( 二 )


1.汽车: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三轮汽车 。
2.摩托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包括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但不包括三轮汽车、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 。
(1)轻便摩托车: 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的摩托车,且: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 4kW 。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
(2)普通摩托车: 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 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 。
3.低速电动车:是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车辆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悬挂机动车车牌;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人应当取得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 。
二、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其中:
(1)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b)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c)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 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 km/h,电动机不得 提供动力输出;
d)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 kg;
e)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 V;
f)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 W 。
(2)1999年至2019年4月14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旧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
三、拼装车:是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报废、走私、事故后整车理赔机动车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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