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保居民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 , 同时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补偿 。补偿标准如下:
株洲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定为1.8万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计生特扶人员、1-2级残疾人员起付线降低50%) 。
对参保居民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分四段累计补偿:
3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55%,
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含)部分报销65%,
8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含)部分报销75%,
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
(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计生特扶人员、1-2级残疾人员报销比例每段提高5%) 。
【株洲城乡居民医保大病报销标准是多少?】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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