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加南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未按规定续缴次年医疗保险费的,可补办缴费 。
补办缴费的,医疗保险待遇设立等待期,等待期为3个月 。参保人员按时足额补缴年度医疗保险费后,自补缴费到账次月起3个月后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
【南京城乡居民医保没及时缴费如何补缴?】拓展阅读:南京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一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
(二)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大学生为一个学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职工医保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 。
(三)保障水平:起付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现暂定为2万元) 。对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具体办法如下:
职工医保: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下同)部分,支付60%;4万元(不含4万元,下同)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6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7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7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 。
城乡居民医保: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部分,支付5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5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6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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