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健康证管理办法


东莞健康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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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已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和广东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1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含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下同)活动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以下称《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健康证明》分电子版和实体版(纸质),电子版和实体版具有同等效力,有效期内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
第三条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规定并公布《健康证明》样式 。鼓励使用电子版《健康证明》 。食品从业人员需要实体版《健康证明》的,应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
第四条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移动端管理服务系统 , 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协助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投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东莞健康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负责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督促以下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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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 ,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第八条 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 。具备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自愿纳入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书面申请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申请,及时公布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从业人员应从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移动端管理服务系统公布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中自行选择健康检查的机构 。
第十条 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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