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调整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医保政策通知( 三 )


24.简化城镇职工、城乡居民谈判药品报销流程 。
①统筹区外住院费用已结算人员持住院费用结算单、自费购买药品处方、正式有效发票及长期临时医嘱(医嘱须有外购药品自备标注),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
②我市符合条件的省内异地备案人员使用特殊药品的,持两年内(含两年)病史资料、处方、有效票据、就医地特药定点机构名单等资料及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执行然保地报销政策 , 由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非门诊大额慢性病使用的药品按照门诊大额慢性政策执行 。
七、其他
25.取消咸阳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咸医保发(2019)83号)文件中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及个人承担部分可由本人或其亲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个人承担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之规定 。
26.规范医保基金总额控制范围 。门诊大额慢性病费用不列入总额控制管理范围,实行单独核算 。以上调整政策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对接市医疗保障经办中心做好系统平台政策维护工作,市、县两级医疗保障经办中心负责做好政策培训和待遇审核工作 。同时,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加强运行监测,掌控运行态势,防范基金风险,促进医保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
咸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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