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什么样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什么样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什么样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什么样的】1、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
2、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2、机动车来历证明 。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
《机动车登记规定》
法律分析:《机动车登记规定》于2008年5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 。该《规定》分总则、登记、其他规定、法律责任、附则5章65条 ,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予以废止 。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六节 校车标牌核发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机动车登记规定什么时候实施
法律分析: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登记章中主要是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具体可以查询《机动车登记规定》 。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 , 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规定的 , 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

属于机动车变更登记的项目是什么
已登记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2)更换发动机;(3)更换车身或车架;(4)因质量问题,厂家更换整车;(五)营运机动车变更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变更为营运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已经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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