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成功做了什么 蔡成功最后怎么样了( 四 )


“对于扰乱金融秩序的高利贷,政府一直是打击的,但管控有现实难度 。”某地方金融办一位官员说 。
据其介绍 , 政府理解民间借贷有着巨大的现实需求,因此并不能全盘否定,更不是一棍子打死,“主要是对非法的高利贷行为进行打击” 。但往往是在出现重大事件后才介入调查和整治 , 最终造成巨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有时甚至还需要政府出面买单 。
对高利贷的认定,面临取证困难的现实 。一方面,由于借贷行为只发生在双方,外界很难知晓具体的内情 。另一方面,放贷者往往在合同条款上予以规避,从而造成司法审判中的举证困难 。
据当地法院的一位法官介绍,在他接触的大量民间借贷案件中,往往原告是放贷一方,提交的最核心证据就是借款合同,几乎都是合法合规的 , 被告方基本上都败诉 。
“有时我们明知是高利贷,但没有证据,也只能依法判放贷方胜诉 。”这位法官说 , 即使碰上极少数能够明确认定为高利贷的,但作为民事诉讼案 , 最终也无法对放贷者进行处罚 。“目前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还没有跟上来 。”
高利贷是否应该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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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高利贷”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伤害实体经济,一直是我国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 。
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并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 。如《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否包括高利贷?对此 , 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作出明确解释 。
至于民间高利贷的借贷行为是否可以用刑事罪名予以打击,至今在司法界仍有不少争议 。
2011年 , 四川省泸州的何有仁一案是全国第一起因民间个人借贷债权人获非法经营罪的案件 。在该案中,其用个人资金放高利贷,被泸州中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 , 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元 。因为《刑法》并未直接设置“高利贷罪”,所以引发了巨大争议 。
由于刑法中并没有高利贷行为的具体条款,这就使司法部门在办案中只能将其装到非法经营罪的篮子里,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受理或不受理此类案件都处于两难境地 。
虽然高利贷行为未明确入刑 , 但我国刑法对“高利转贷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
《刑法》第175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 ,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不少专家指出 , 这些政策措施并没有立法的确认和保障,致使民间资本的流动缺乏更加畅通的合法渠道 。对于民间资本运行的法律规范目前并不健全,政府政策引导和监管又不到位,从而使“高利贷”问题在国家采取紧缩货币和财政政策时表现尤为突出 。
因此,有专家建议应重视和加快有关民间资本运行的立法进程,建立健全系统的民间资本运行的法律保障机制:如,加强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的立法,如在民间资本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及如何设立信用担保公司 , 如何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等等,制定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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