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兵役登记办法


湖南省兵役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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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兵役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兵役登记工作,规范对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兵役登记是对符合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以下简称适龄公民)进行的注册管理,目的是掌握适龄公民数量质量及分布情况 , 摸清适龄公民的政治、身体和专业等情况 , 依法下达兵役登记结论,为平时兵役征集和战时兵员动员做准备 。
兵役登记分为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 。初次兵役登记是指适龄公民首次进行的兵役登记,预备役登记是指对确定服预备役的适龄公民进行的登记,具体时间由兵役机关明确 。
第三条 初次兵役登记的对象为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 。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本人自愿的,也可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
预备役登记对象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的人员 。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人员称预备役人员 。
第四条 兵役登记应当遵循统一筹划、军地联动,属地管理、分级组织,全员覆盖、实名登记,定期核验、颁证管理,信息共享、依法奖惩的原则 。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兵役登记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牵头组织,县市区宣传部门和发展改革、教育、公安、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和相关高校、高中阶段学校、企事业单位配合,乡镇(街道)武装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
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兵役登记也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承办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在本辖区兵役登记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兵役登记工作的总体筹划和具体指导;拟制兵役登记工作计划;兵役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适龄公民兵役登记结论审核下达和公民兵役证核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适龄公民的查明认定和惩戒执行;兵役登记工作的检查督导和表彰奖惩 。
第七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在本辖区兵役登记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宣传部门负责兵役登记的宣传和新闻报道 。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 , 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对兵役机关列入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拒绝、逃避兵役登记”适龄公民,实施联合惩戒 。
教育部门负责协调或组织高校和高中阶段学校适龄公民的兵役登记;相关高等学校在办理入学、学籍注册等手续时查验兵役登记证明 。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适龄公民的户籍信息比对结果,对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进行初步政治考核 。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的身体状况进行比对核查 。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提供适龄公民残疾人信息数据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适龄公民中工伤职工工伤鉴定信息数据,在适龄公民办理社保手续时,查验兵役登记证明 。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电信运营商发布兵役登记相关信息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在退役军人接收报到时告知并督促其到兵役机关对其初次兵役登记信息,以及在原部队服现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完善 , 凭兵役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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