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烟台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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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10日烟台市政府令第153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献血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临床用血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
提倡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 , 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 。
鼓励公民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 , 参加献血志愿服务 。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 , 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采供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年度献血计划,保障献血工作相关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献血计划,将动员、组织献血的情况纳入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村(社区)的考评内容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献血工作 。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
教育部门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 , 指导学校开展献血知识宣传教育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紧急任务的急救送血车辆优先通行,在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为流动采血车辆的通行、停放提供便利条件 。
司法行政部门、科学技术部门以及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普法、科普教育内容 。
【烟台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为献血屋建设、采血车辆停放、献血公益广告设置提供支持 。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
红十字会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促进献血工作的开展 。
第六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人口流量、人口密度、年献血人次、服务区域和交通条件等因素,根据采供血工作需要,会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合理规划布局固定献血屋(点) 。
献血屋(点)未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拆除、迁移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阻止流动采血车辆的停放 , 干扰和妨碍流动采血车辆的正常工作 。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献血事业进行捐赠 。
市中心血站(以下简称血站)依法接受捐赠,捐赠财产应当全部用于开展无偿献血工作 。
第八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有计划地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刊播公益广告 , 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
第九条 鼓励车站、机场、港口、商场、公园、广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 , 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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