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房管所,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
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行业发展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国家、省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相关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业监管推动多方共治
(一)严格落实经纪机构备案制度 。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网上涉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平台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规范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 。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凡是经查实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的,我局将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并列入交易风险提示名单,抄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投诉电话(包括企业投诉电话、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电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投诉电话等),建立完善业务台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和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
(二)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 。支持行业组织发挥协同治理作用 。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要全面落实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建立中介从业人员信息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牵头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信息登记办理工作 。经纪机构备案时,要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已办理实名登记的人员信息 。中介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佩戴中介协会统一制作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卡” 。未经实名登记的人员将被限制进行房源发布、小区带看等活动 。
(三)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和措施 。支持中介协会成立房地产中介“诚信联盟”,加快研究制定统一范本的《东莞市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并在“诚信联盟”成员单位中推广使用 。对经备案并自愿加入“诚信联盟”、自觉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的经纪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中介协会要开展行业诚信服务承诺活动,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自觉守法合规经营,自觉抵制不良中介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联盟内部要建立健全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积分制度和诚信黑名单制度,坚持“扶优罚劣”导向,信用积分情况及诚信黑名单要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 。
(四)加大房价信息公开力度 。进一步完善一、二手房价监测和统计机制,利用地理空间信息以及一、二手住宅楼盘网签交易数据,建立线上“东莞房价地图”,公布全市一手楼盘的网签交易价格和二手楼盘的成交参考价格,引导市场理性交易 。探索建立存量住房租售平台,房地产中介“诚信联盟”成员单位优先成为签约服务单位 。依托不动产登记及全市政务数据,完善二手住房交易网上签约制度,进一步规范二手住房交易流程 。
(五)规范房源信息发布管理机制 。中介协会要加强二手住房交易价格市场调查及挂牌价格监测,制作统一的房源信息发布标准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放盘时,不得渲染烘托成交信息引导业主随意提高报价,展示的房源价格必须与业主书面委托价格一致,不得受理及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对外发布明显高于本市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的挂牌价 。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对发布房源信息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加强资格审核,明确房源信息投诉举报方式以及违规经纪行为处理机制,发现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违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应及时通报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及中介协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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